收入之后,便是费用。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七章第三十三条。
狭义的费用概念将费用限定于获取收入过程中发生的资源耗费。广义的费用概念则同时包括经营成本和非经营成本。
我国现行制度采用的是狭义的费用概念:即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其特征有以下几点:
是在企业的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而不是在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
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会导致负债的增加,或企业资产的减少,或二者兼而有之。
费用的确认只有当与费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并会导致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同时经济利益流出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时,方可予以确认。
确认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权责发生制。
费用的计量可以根据投入价值基础和产出价值基础,分别采用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变现价值等属性进行计价。
我国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实际发生额核算费用和成本。
费用按其功能可以划分为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两大部分。
营业成本是与营业收入相关的,确定了归属期和归属对象的各种直接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劳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
主营业务成本和劳务成本用于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则用于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成本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
期间费用是指虽与本期收入的取得密切相关,但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个特定对象的各种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成本与费用两者都是企业除偿债性支出和分配性支出以外的支出的构成部分;都是企业经济资源的耗费;期末应将当期已销产品的成本结转进入当期的费用。
两者的区别则在于,成本是对象化的费用,其所针对的是一定的成本计算对象;费用则是针对一定的期间而言。
意犹未尽,拓展一下。
涉及费用板块,我们很容易就会想到和所得税相联系。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务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注意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根据其性质来确定是在当期直接扣除还是应当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时所形成的费用和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来扣除;
除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至于费用中各扣除项目允许的扣除标准,将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进行详细讲解,此处就不再多做介绍。
好了,期待下一篇—所有者权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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